110學年度「生物實驗安全與生物保全規範教育訓練」

2021-10-26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之規定:生物實驗新進人員(含BSL 1~4)應接受生物安全課程至少8小時,在職人員(已上過8小時者)應接受生物安全課程至少4小時。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旨揭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依102環安衛委員會議之決議「學生若未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實驗室負責老師同意其進入實驗室,發生事故將由負責老師自行負責」, 敬請單位主管加強督導參訓人員務必出席,全程參與,以維護自身安全並避免違法受罰。 三、須參加人員如下: 1.凡今年新進入實驗場所操作感染性生物材料、檢體及相關生物材料研究或教學之新進人員(含實驗室負責人、助教、職員、技士、研究助理、研究員、研究生、大學部專題生等)均應全程參與(8小時)。 2.本校已「在職」之教職員工生,如有操作生物性材料實驗室且先前已上過「新進人員實驗室生物安全8小時教育訓練」者,每年須4小時持續教育訓練課程,除可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的「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亦可參加此次課程 (上、下午擇一時段4小時)。 四、旨揭教育訓練實施計劃詳如附件,本文同步公告環安衛中心網頁,本案聯絡人:傅靜平專員,分機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