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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處理新型冠狀病毒(Novel Coronavirus)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

2018-04-18• 安全衛生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送「處理新型冠狀病毒(Novel Coronavirus)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請本校實驗人員確實遵守。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10月5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514號函辦理。
 
       二、       
因應近日國際間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提供實驗室檢驗人員處理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檢體之安全操作及防護參考,爰訂定旨揭準則。請逕自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dc.gov.tw/)首頁(專業版)/檢驗資訊/生物安全/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下載。
 
1.處理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檢體時,應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以上實驗室進行;而病毒培養及鑑定及病毒動物接種則須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以上實驗室進行,本校目前尚無P2以上實驗室,故新型冠狀病毒之相關實驗不可於本校進行。
 
2.本文已敬會本校生物實驗相關科系,請其轉知並公告本準則予系上師生周知及參考。
 
3.公文原函及準則內容請參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