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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新修訂規定

2018-04-18• 安全衛生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送「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及新修訂「非商品化研究用生物毒素輸出(入)管制規定」各乙份,請本校所有人員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11月7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639號辦理。
 
二、為利設置單位正確申辦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作業,請依旨揭規定所對應之品項分類、資格及檢附文件進行辦理。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違法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有關已經核准輸出(入)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為避免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輸途中不慎洩漏造成危害,其包裝及標示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相關規定,並禁止以隨身攜帶方式進行輸送。
 
五、相關資訊請詳閱疾病管制局原函說明,本案聯絡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蔡威士先生,電話:(02)23959825轉3817。
 
本文已敬會本校生物相關科系要求公告周知,相關辦法請自行下載附件資料查看,請注意安規定辦理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