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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凡涉及有關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源體之實驗操作應依規定

2018-04-18• 安全衛生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凡涉及有關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源體之實驗操作,應依規定於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該等實驗室應經該署同意後,始可啟用運作。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2年8月20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085號函辦理。
       二、        倘 貴校有符合旨揭事實者,請依該署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
       三、        檢附原函1份,相關業務疑問請逕洽該署承辦人蔡先生,電話(02)2395-9825#3817。
 
一、本校並無旨揭相關實驗,亦無成立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之實驗室,若本校人員於校外從事旨揭實驗,請依據疾管署規定辦理。
 
二、依規定,凡涉及有關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源體之實驗操作,應依規定於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且須經該署同意後,始可啟用運作,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相關辦法與原函請參考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