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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處理疑似狂犬病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

2018-04-18• 安全衛生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3年1月3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344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通報與檢驗>檢驗資訊>生物安全>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請自行逕洽瀏覽下載。

1.相關內文詳見附加檔案。
2.我國將狂犬病病毒列為第2級危險群(RG2)微生物,因本校目前尚無合格之BSL-2以上實驗室,若系所實驗室須從事相關實驗須於校外符合規定之BSL-2以上實驗室進行。
3.內容已轉知本校從事生物相關實驗之系所,請相關研究人員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