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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2018-04-19• 安全衛生

函轉勞動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0781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依據該部103年6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7815號函辦理。
 
相關說明如下:
1.參考國家標準CNS15030危害分類,及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修訂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增列環氧乙烷、鎳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同時亦將此三種物質列為第三條第一款之特定管理物質,以要求雇主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就相關作業經歷與暴露處理情形加強記錄及管理。

2.預防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危害,增列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雇主應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之相關規定辦理,以求周延。

3.增列對於各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依其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其風險等級,再依風險分級進一步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以強化風險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