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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函轉勞動部「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0714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依據該部103年6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7145號函辦理。
 
相關說明如下:
1.預防有機溶劑作業勞工中毒,增列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雇主應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及缺氧症預防規則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求周延。
2.配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危害性化學品應採取分級管理措施之規定,增列對於各有機溶劑作業,應依其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其風險等級,再依風險分級進一步採取對應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控制設備,以強化風險管理機制。
3.增列勞工於鋼樑、鋼構等大型物體表面從事有劑溶劑作業時,得以其他設施替代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規定,以符合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