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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檢送「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 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相關說明如下:
1.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103年7月3日由行政院公告實施,原學校定義之勞工已從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之勞工,擴大至全校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配合職場腦心血管疾病風險評估、健康促進及相關管理措施之落實,健康檢查內容新增工作時間與睡眠評估及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檢測。

2.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並修訂其特殊體格(健康)檢查項目、紀錄與其保存。

3.為強化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異常之採行措施,增訂應由本法第三條或第四條相關專業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提供檢查異常者健康指導,及為維護勞工個人隱私與權益,增訂勞工之醫療資料應由醫護人員進行保存及管理。

4.為強化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及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之健康保護,增訂應由相關專業之醫師進行綜合評估。

5.本規則除第二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規則將另訂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