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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一、依據旨揭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階段公告優先管理化學品(詳見附表一)需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與更新運作者基本資料與化學品運作資料。運作者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須於104年7月1日前報請備查,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須於105年1月1日前報請備查。

二、本文已敬會本校各使用化學品之單位,請協助轉知各實驗室負責人參考附表一清單填寫附表四內容回傳環安衛中心,以利本中心了解本校需通報備查之化學品數量與備查期限,以協助後續填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