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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定「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

2018-04-23• 安全衛生

明:
 一、 依據該署105年7月28日疾管感字第1050500372號函辦理。
 
二、 該署有鑒於特定病原體及毒素對於人類及動、植物健康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為確保持有、使用及保存該等病原之設置單位,落實必要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措施,特訂定旨揭作業指引以供遵循。
 
三、 旨揭作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 > 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關規範),請逕自瀏覽下載。
 
 
一、如有操作指引列出之39種管制性病原,需依照本指引內容填報「管制性病原之持有許可申請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並需依照旨揭指引進行管理管控。
 
二、本校尚無運作旨揭之管制性病原,敬會全校各生物性實驗室系所,請公告週知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