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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之補充說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2018-04-24• 安全衛生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4月10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202號函辦理。
 
二、 有關慢病毒載體(Lentiviral vector)屬於lentivirus類型者,應比照RG2病原體之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包括成立單位生物安全會(或指派生物安全專責人員)審核其使用、保存、處分及輸出入等作業,依「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核備流程」進行相關管理,另依實驗操作風險於BSL-2以上實驗室進行實驗研究。
 
三、 慢病毒載體屬於plasmid DNA類型者,則由單位自行訂定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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