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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6年6月1日起,有關輸出入研究用人類細胞株,免向該署申請許可事宜

2018-04-24• 安全衛生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6年6月1日起,有關輸出入研究用人類細胞株,免向該署申請許可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該署106年5月16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267號函辦理。
 
二、 輸出入旨揭品項,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進出口稅則歸列稅則號別第3001.90.90號。
     (二)申請單位請確實依前項號別辦理通關申報,以免因使用錯誤稅則號別延誤通關時效。
     (三)本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之輸出,依衛生福利部「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輸出。
 
三、 另有關該署新修訂之「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之「專業版首頁>通報與檢驗>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專區,請自行瀏覽下載。
  四、 相關事宜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陳奕禎,電話:(02)23959825*3871。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等資料各1份(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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