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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疾管署有關「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核備流程」修訂為「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

2018-04-25• 安全衛生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核備流程」業於106年8月21日修訂為「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該署106年8月22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441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 >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法規及相關規定),請逕行下載參閱。

1、新增內容:目前無保存RG2以上病原體或生物毒素,預計1年內取得之實驗室 /保存場所,請於生安管理系統「實驗室基本資料設定」畫面之「持有感染性生物材料」項下,新增預計持有之材料品項,數量輸入0。

2、目前本校已制訂「輔仁大學生物材料國內/校內異動申請流程」http://www.ehs.fju.edu.tw/ehs/node/528,校內生物材料之新增、銷毀、轉讓等異動須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3、本文已敬會各生物材料持有實驗室之系所要求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