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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疾管署新修訂「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備查規定」及「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

2018-04-25• 安全衛生

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新修訂「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備查規定」及「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疾管署106年10月20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541號函辦理。 
 
二、 旨揭前項新修訂規定之第五條第(一)項第1款,如設置單位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行文疾管署報備,由疾管署至「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資料更新。 
 
三、 旨揭後項新修訂規定之第三條第(五)項,當年經清查有兩次未依規定維護資料之單位,將列為下年度生物安全優先受查核單位;經清查有三次未依規定維護資料之單位,得視狀況由衛生主管機關派員進行現場訪視。 
 
四、 旨揭兩項規定已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法規及相關規定),請逕行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