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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請查照

2018-05-14• 安全衛生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7年4月12日疾管感字第1070500173號函辦理。 
 
二、 該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有關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三、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設立之保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設置單位未經該署核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四、 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五、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聯絡人:朱淑君,電話:02-23959825#3872,電子信箱:erinchu@cdc.gov.tw。




**校內目前有通報使用之病原體皆非旨揭之管制性病原及生物毒素,且本校目前僅有BSL-2等級以下之實驗室,依規定不可操作管制性病原及生物毒素。請轉知單位內各實驗室負責人檢視附件二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如實驗室有表列病原體或生物毒素,請通報環安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