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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

2018-05-23• 安全衛生

主 旨: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以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107年5月11日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C號函辦理。 
 
二、 檢送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三、修正說明如下:

(一)增列1-(噻吩-2-基)-2-甲基胺丙烷[1-(Thiophen-2-yl)-2-methylaminopropane、Methiopropamine、MP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二)增列甲基苄基卡西酮(Methyl-N-benzylcathinone、Benzedrone、MBC)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包括2-Methyl-N-benzylcathinone (2-MBC)、3-Methyl-N-benzylcathinone (3-MBC)及4-Methyl-N-benzylcathinone (4-MBC)等三種位置異構物。
 
四、校內如需使用旨揭公告管制藥品,須自行申請與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