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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安署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防止踏穿墜落事件,宣導採取安全措施一節,詳該署原函說明。

2018-10-17• 安全衛生

主 旨: 有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防止踏穿墜落事件,宣導採取安全措施一節,詳該署原函說明,轉請查照。 

說 明:
一、檢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7年9月20日勞職北5字第1071035695號函。
二、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要求各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進行輕質屋頂作業,須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
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
三、相關宣導重點節錄如下:
(一)請從事屋頂作業前,妥善實施作業規劃並編列合理之安全衛生工程預算,依照法令相關規定進行危害辨識及於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管制、承攬商管理,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二)為防止踏穿墜落,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採取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範圍裝設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另設置之安全網之材質、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 Z2115安全網之規定。
2.提供安全帽及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確實配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3.指定專人指揮監督作業。
(三)因本校隸屬新北市,故實施作業前請要求承攬商通報新北市勞動檢查處(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DangerOpNotify#apply)。
(四)勞檢人員稽查發現工作場所高差2公尺以上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將依規定停工並加重裁罰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四、本中心已在校訂危害因素告知單中載明廠商如有相關屋頂作業須於作業前至新北市勞檢處網站通報;並於107年9月之協議組織會議提醒廠商如有屋頂作業須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執行法規規定之安全衛生事項。
五、請校內各單位注意,如須進行屋頂作業,請依照職安署來函規定辦理,建議在承攬合約中規範承攬商須備有屋頂作業主管並包含所有安全衛生之義務及申報責任。
六、再次提醒單位如有工程發包,作業前須先依照「輔仁大學承攬工程管理標準作業流程」要求廠商完成危害告知後始可作業(未進行危害告知,勞檢單位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高架、吊掛、動火、局限空間等危險作業須先填寫申請單通報,未完成通報,警衛不會放行吊車入校。(相關表單:http://www.ehs.fju.edu.tw/resource.jsp?labelI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