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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移轉(分讓或販售等),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2019-07-01• 安全衛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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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有關第二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移轉(分讓或販售等),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08年6月19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237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我國持有、保存、使用第二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以下簡稱生物病原)管理無虞,設置單位之間進行生物病原移轉時,應經雙方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下稱生安管理組織)同意。惟提供單位應先確認接收單位之生安管理組織,已向疾管署備查在案,始符合規定。 
三、有關已向疾管署備查生安管理組織之設置單位名單,請逕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之「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公布及統計資料」查詢。如非前開之備查名單,不得進行生物病原之移轉。屬於RG3以上病原體、管制性病原及毒素,另應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核准,始可為之。 
四、設置單位如未經查證,逕自移轉生物病原給未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備查生安管理組織之設置單位時,一經查獲,將視情節輕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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