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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督導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2019-12-10• 安全衛生

主 旨: 有關勞動部函請教育部轉知各級學校近來屢次接獲民眾反映教育訓練服務業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似有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情事,請貴校督導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1日勞職授字第1080204567號函辦理。 
  二、 勞動部函示重點如下,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依下列提示重點,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之相關規定。 
     (一)查政府機關(構)及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前業經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4日(85)台勞安三字第105410號及90年3月28日(90)台勞安一字第0012982號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或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在案(如附件1、2)。 
     (二)次查雇主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應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並選用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且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合格品(其範圍參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8年8月27日勞職安4字第1081032503號函,如附件3),惟近來勞動部屢次接獲民眾反映教育訓練服務業於前開場所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爰請本部轉知各級校院確實遵循上開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設置及使用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三)對本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有疑義,請洽勞動部本案承辦人(翁先生、電話 02-89956666-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