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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轉知相關單位如有自國外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它植物檢疫物之需求時,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020-04-29• 安全衛生

主 旨: 請惠轉知所屬(系所、試驗單位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等相關單位)如有自國外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它植物檢疫物之需求時,應請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自國外輸入之植物檢疫物,須符合我國輸入植物檢疫規定,應於植物檢疫物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未依規定輸入植物檢疫物,將依法查處,合先敘明。 
二、有關自國外輸入物或植物產品檢疫條件摘述如下: 
     (一)具繁殖力之植物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本局核准後,始得依檢疫條件輸入。相關核准輸入植物清單,已置於本局核准輸入植物清單查詢系統(http://approve.baphiq.gov.tw/),列於核准輸入清單者,可依現行檢疫條件輸入。 
     (二)未列入前揭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者,應依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辦法」(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20376)第3條規定檢附風險評估所需資料,經本局完成風險評估並核准輸入者,始得輸入。惟為供實驗、研究、教學等目的且具時間急迫性,未完成風險評估前有輸入需求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非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公告禁止輸入者:得依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專案核准輸入(作業說明請至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17130查閱)。 
     2、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公告禁止輸入者:應依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作業說明請至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13417查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專案核准輸入。 
三、如為供實驗、研究、教學等目的需輸入以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之物品者,亦應依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三)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 
四、如欲進一步瞭解其它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植物輸入檢疫專區(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3600)查詢,或逕洽本局植物檢疫組(02-2343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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