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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2020-05-20• 安全衛生

主 旨:「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13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07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3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076號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2項辦理。
二、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心成立期間,因應疫情防治而有擴充檢驗量能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具操作特檢驗方法資格之機構為指定檢驗機構,以符合防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