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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3小時「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2021-03-29• 活動訊息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指定「壓力容器」為危險性設備,對於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其應受訓練之課程時數。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旨揭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依102環安衛委員會議之決議「學生若未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實驗室負責老師同意其進入實驗室,發生事故將由負責老師自行負責」,敬請單位主管加強督導參訓人員務必出席,全程參與,以維護自身安全並避免違法受罰。 三、須參加人員如下: 1.校內各實驗室使用壓力容器之所有人員,含老師、助教、職員、技士、研究助理、研究生及專題生等均應全程參與。 2.提前進入老師個別研究室之大學部學生。 3.系所實驗室管理人。 四、教育訓練時間:110年4月21日(三) 13:00-16:30。網址: http://activity.dsa.fju.edu.tw/Activity.jsp?activityID=29227, 場次ID:29227,亦可於環安衛中心重要公告,查詢相關資訊。 五、旨揭教育訓練實施計畫詳如附件,本文同步公告環安衛中心網頁,本案聯絡人:傅靜平專員,分機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