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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本校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不可進入本校實驗室/研究室操作或實驗

2022-08-03• 活動訊息

  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另依102學年環安衛委員會議之決議:「學生若未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相關訓練,實驗室負責老師同意其進入該實驗室,發生事故將由該實驗室負責老師自行負責」,敬請單位主管及實驗室負責老師,加強督導轄下研究生、專題生務必接受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全程參與,以維護自身安全並避免違法受罰。
  三、 111學年度實驗室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共計辦理4場次,時間為111年8月26日(五)、8月27日(六)、9月3日(六)、9月17日(六)共計四個梯次,每梯次8小時,擇一梯次參加即可。
  四、 有關上述教育訓練訊息可至環安衛中心<最新消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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