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最新訊息

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11年11月4日以環署化字第111

2022-11-14• 活動訊息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4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並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本次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定,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及標示現況,參考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管理規範,爰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二)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三)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