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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112年疾管署與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機構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2023-01-30• 安全衛生

主 旨: 函轉有關112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與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機構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疾管署112年1月1日疾管檢驗字第1111301204號函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12及第19條、「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及「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旨揭分讓事宜業經疾管署生物安全會審核通過,有效日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 檢附疾管署第二級危險群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影本1份(附件),或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檢驗/第二級危險群(RGZ)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項下下載。 
  四、 另請依疾管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辦理病原體包及運送事宜,如有疑義,請洽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檢體單一窗口(電話:(02)26531335或(02)27850513分機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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